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
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