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審核表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審核表填表說明
一、總說明
(一)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係指處理供人飲用之水時所使用之化學藥劑。但濾砂、濾石、無煙煤、活性碳及其他過濾物料、除藻劑、離子交換樹脂再生劑、離子交換樹脂、薄膜及薄膜處理之除垢劑、紫外線(UV)或非屬化學藥劑之設備或器材等,不在此限。
(二)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如有變質、逾
保留期限或有效期限、或以生產其他工業產品所產生之廢液、廢棄物或副產品作為藥劑製造原料所生產之藥劑者,不得
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
藥劑使用
。(三)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各一式十五份,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提出申請。
(四)申請書表之內容一概以中文打字撰寫,惟因涉專業知識,至引用中文有爭議時,
能够引用原文並加註中文為之。文字原則採中文橫式書寫習慣,由左自右,由上而下,並依序編上頁碼及裝訂成冊。
(五)頁次編寫方式,依不同之書表格式分別編碼,例如:書表格式二之
〔〕申請藥劑製造說明總共有
3頁,則填第
3-1頁、第3-2頁、第3-3頁。(六)各書表之內容需分別標記序數者,〔項〕使用一、,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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