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特殊借款业务涉税问题的梳理和探讨
相对于企业按正常程序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生产发展的情形,笔者将企
业通过灵活方式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称之为“特殊借款”。市场经济条件下,部
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融资难、贷款难后,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成为必
然选择,本文就中小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过程中利息业务涉税问题按照当前
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初步的梳理和探讨如下:
一、企业借款利息业务涉及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 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
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
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
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5%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
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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