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的定义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 14 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
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
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
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
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
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
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
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
合随机,组织松散。(二)行为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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