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例如,若干年前,中央电视台曝光,东北某市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该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必须购买两条该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该市政府的行为就属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通过这项核心内容可以使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变化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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