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预算管理办法的试点。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