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应当合理规定债权清偿的优先次序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中,有观点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将劳动债权列为最优先清偿的次序。按照这种主张,破产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即使某项财产已经抵押给债权人,该抵押物的变现价款也应优先清偿劳动债权;只有抵押物变现价款清偿劳动债权之后还有剩余时,抵押权人的债权才可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获得清偿。这种制度主张看起来是在维护职工利益,但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民商法律制度的整体效能来看,却会对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不利于职工整体利益的增加和保护,新破产法不应采纳这种制度主张。
破产法固然要优先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通过破产法来保护职工权益乃是一种不得已的制度措施。从根本上说,保护职工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在于扩大劳动者就业、提高工资待遇,也就是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企业壮大。因此,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机会、促进交易成就,应当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破产法作为民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制度构成,在其实现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时,也应当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