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导读: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红
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
财税[2003]158 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
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这是大家讨论较多的文件,但是实务中还是具有争议的。
比如今天的论题:如果被检查企业是亏损的,税务机关还能适用 158 号文对于个人投资
者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58 号文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一项补漏政策。事实上,在民营企业中大多老板都存在不
分红但报销个人费用的情况,甚至有“先提钱后找票”的情形。
但是,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利润,那么就不可能进行分红,“股息
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也即不可能产生。因此,从合理性层面判断 158 号文就显得过于武断
了——没有分析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支付款项的具体属性而统统划归于可以“视为”红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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