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
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
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
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
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
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
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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