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判定标准为该企业此笔贷款发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企业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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