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社部令第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成府发〔
2006
〕64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
2008
〕9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
2011
〕5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参保缴费)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
4%(其中:医疗保险费率为
2.5%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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