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开采基本的安全要求
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
“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当中
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安全开采的条件,归纳起来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
相及其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石中,尤其是
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砂中;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要有
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
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5.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
风系统,采用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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