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内容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
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
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的员工
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
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员工
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
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
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
历,具备
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照国家
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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