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一、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性质
根据民法上的通说,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数违反法定义务的侵害行为通常构成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的极为
突出,也可以说
是毋庸置疑的。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备
法定义务的性质,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侵权法上。显然,关于公路经营者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大多数来源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不排除也有来源于约定义务。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和立法思考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表现为交易安全义务,在法国法上为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为安全潜在顾虑
义务,英
美法系为注意义务。很多国家都尚未对其明确规定,
但是并不代表他不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比较迟缓的,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越来越多的问题
开始被我们重视。我国民事立法最早提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在由陈现杰主笔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外,我国《合同法》里也有其相补充性的有关规定
。虽然为
未明确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但它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公路经营者应该如何尽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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