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相关文件
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员工
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员工
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员工
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员工
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
1.50元
/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依据
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文本中
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
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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