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农资经营业户:
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
*农药管理条例》的进货查验货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环节,全面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农药不得销售:
1、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2、假劣农药。
3、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号
(合格证)或假冒的。
4、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
5、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或者撤消登记的农药。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农药。
第二条按照自治区兵团要求,非剧毒、高毒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第三条xx年6月1日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2018
年8月1日起一年内达到《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人员
2018
年上半年必须参加兵团组织的农药经营许可培训。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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