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量罚规定
(一)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对有精神情况
问题或有特殊生理缺陷的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因其不具备法律责任能力,不 予以处罚
的情况。不予处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法》第
26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不足法定责任年龄。《行政处罚法》第
25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说到底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例如无轨电车驾驶人在正常行驶过程当中
,因突然停电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了车,突然停电是驾驶
人行驶过程当中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因素,驾驶人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予处罚。
4.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当事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全一种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种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虽然给公
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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