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以内运转
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情况
、污染物排放、噪声应当符合
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车身周正,车况良好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
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
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严禁穿拖鞋驾驶
;严禁在厂区超车
;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
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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