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超过
12m。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必须要有
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2)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必须架设牢固,以防坠落伤人。
(3)潜水员的增、减压规定及有关职业病的防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4)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道编号,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在有潜水员工作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当设置
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5)采用套井与触变泥浆法施工时,套井四周应当设置
防护设施。
(6)抽承垫木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照相关规定
顺序进行。并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
(7)沉井下沉采用加载助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算,加载或卸载范围以内
,应当立即停止
其他作业。
(8)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
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
(9)当沉井面积较大,采用不排水下沉时,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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