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
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
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
(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
(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
(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
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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