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熏蒸操作章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99.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56%。
3 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
4.1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50米以上;
4.2集装箱场地平整;
4.3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备气密胶垫;
4.4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80%。
4.5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疫熏蒸工作;
5 熏蒸准备
5.1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
5.2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
5.3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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