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策略,有方案
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
(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
)进行上岗之前
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之后
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
通知员工
本人,并按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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