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号)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油库,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
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号)第二条明确: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所以,辅助储存和附属储存原油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号)。二、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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