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肿瘤的诊断和预防
1.诊断原则
1)肿瘤的诊断必须确实可靠:一般要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认,以免误诊。
2)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范围:只限于我国现行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3)明确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接触史:有具体明确的工程、接触物质、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等。尽可能获得接触浓度等有关资料以表示接触水平。
2.职业肿瘤的预防
(1)对职业性致癌剂进行立法管理
由于职业性肿瘤的病因比较清楚,理论上讲,防止人类接触致癌剂是预防职业肿瘤的根本措施,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当职业致癌剂一经识别和确认后,即应采取立法措施,进行管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措施虽然有特别大
不同,但有以下趋向:
1)对某些致癌力强、生产上又能为其他化学物所替代的致癌剂,如能致膀胱癌的联苯胺、
2一萘胺等已分别在英国
(1967)
、联邦德国
(1975)
、瑞典(1981)
与芬兰(1983)
以法律形式宣告禁止生产与使用。我国也已停止生产联苯胺。目前已有
13个国家对
26种职业致癌剂
(如石棉、苯、氯甲甲醚等
)进行程度不
同的立法措施。
2)某些职业致癌剂在工农业生产上应用仍然很广,且一时无法以其他化学物代替,则由立法规定降低工人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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