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辖区人民的
ZF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
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
ZF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
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
ZF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
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
ZF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
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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