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来源: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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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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