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强制措施
及法律依据
1。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
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4。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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