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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