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
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备
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当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
吨以上;中型为40
吨至10
吨;小型为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当由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要有
设计资料
(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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