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基本常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规违章指挥或违规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善建议,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利进行拒绝违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提出过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如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作业人员未能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操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批评,和相应处分;如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7、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超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