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操作章程
1)工作之前
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和安全附件
(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排污阀及通风除尘设备
)确认良好后
,方可工作。
2)锅炉正常运转
中应连续供水
,保持正常水位
,不准烧低水位或高水位。正常不间断供水
,但水位仍下降和满水位继续供水时应采取措施处理。仍不见水位恢复正常。应停炉进行检查。
3)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不得少于2次
,密切注意
2只水表所表示水位是否一致。如果发现
1只表失灵时
,应当立即
修复,2只同时坏时
,应停炉检测、修理
,如果发现
水位表有浮油现象
,也应停炉检查或检测、修理
。4)司炉人员应当定期
做自动及手动排汽
,以检查和确保安全阀的灵敏可靠。
5)锅炉运转
中,锅炉压力应控制在额定范围以内
。如果发现
2只表差超过
1个大气压时
,应设法找出失灵的表
,并立即更换。
6)为了进一步确保
排污阀的密封性和可靠性
,每班应开启
1次,并在运转
稳定时及低负荷时进行排污
,排污操作应戴手套。
7)锅炉操作间与主要用汽车间应设有通信信号装置
,并保持密切
联系。严格防范
负荷突变发生事故。
8)锅炉在运转
中,严禁在锅炉本体、阀门、人孔、手孔、管道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