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护责任制
一、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
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全矿员工
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矿属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
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1次
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监督落实
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本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由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从严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投施建设及相关职业病防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的决策。
8、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权负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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