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允许随意
吸烟动火。
第二条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
24小时。第四条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
5米区域范围以内
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之后
,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
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
“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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