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1055
—2008
)一、井工煤矿
1.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
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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