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防灭火措施
一、矿井防火措施
(一)、矿井防火的一般措施
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都要建立防火措施和制度。
2、防止火烟入井。矸石山、木料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装设防火铁门。
4、井口附近和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都应当设置消防材料库。
5、地面设置消防水池,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
6、井口房和井架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经常检查井下高、低压电缆的老化,破损情况及电气设备的失爆情况,防止因高、低压电缆的老化、破损和电器设备的失爆引发火灾,井下变电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足够的灭火沙子等消防工具和设备。
9、预防机械摩擦因火。
10、防止爆破因火。
11、井下尽量使用不燃或难燃制品。
(二)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1、防止明火点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
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上述作业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
(1)、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井下所有电气设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