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上报
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防止伤亡,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该积极
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好现场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
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小组
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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