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
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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