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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