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
(审批)的批复文件
;(二)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的检测报告和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九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十一条
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
洗选煤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九十二条
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浓缩车间、干燥车间、浮选药剂库、锅炉房、维修车间等场所应采取自然通风。当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原煤准备车间、地下返煤暗道、原煤运载皮带通廊、精煤运载皮带通廊、中煤运载皮带通廊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装置应当符合
煤矿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煤仓应设自然排风装置
;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煤仓
的通、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应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
0.5次~1.0次。煤仓落煤处应采取封闭等措施。
第九十四条
物料转载过程当中
的落料点处应采用封闭溜槽,带式输送机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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