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刚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以及住房保障在保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是指申请人或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严重影响公平分配和社会保障,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或“黑名单”的一种惩戒机制。
第四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应当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行为的采集、认定、信息汇总、信息移送等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记录:
(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中发现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无正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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