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施和维护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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