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
专业划分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其他(通用)七个安全专业类别。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增设相应安全专业类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确定。
等级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二条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第二个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类别。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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