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制度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发火灾
、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当设置
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
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
防止易燃易爆
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
、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当设置
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置阻
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她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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