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期限的有关规定
(1)外部检验期限:每年至少1次
。(2)内外部检验期限分为:
安全情况
等级为1~3级的,每隔
6年至少1次
;安全情况
等级为3~4级的,每隔
3年至少1次
;有下述情况
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
.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检验的;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过
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有下述情况
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
9年;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
.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
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
10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耐压试验期限:每
10年至少1次
。有下述情况
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之后
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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