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章程
,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检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上报
涉及消防
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
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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