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68条禁止行为
每一起火灾都是由人的不当行为引发的或者是由不当行为产生的火灾隐患引起的,本人根据《消防法》参考
地方各消防法规关于火灾预防的禁止性规定,综合编辑了《消防安全
68条禁止行为》供大家参考,力图使人们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留下火患、不留下遗憾。
一、关于合法性方面的禁止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习
;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的;7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因施工等特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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