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备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2022-0506、《炼钢安全规程》AQ2022-05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项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具备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4.1.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4.1.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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