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根据XX省
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
“煤炭自燃倾向鉴定报告
”鉴定结果,我矿
12#、13-2#
煤层属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
I级,自燃发火期为
3-6个月,依照鉴定结果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1)选择丢煤少、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漏风小的合理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布置,尽量缩短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或留煤柱等区域开采,应根据其地质情况和开采条件,在作业章程
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2)提高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一次要采全高,不得留有顶煤或底煤,不得留有设计以外的煤柱。
(3)在沿煤掘进巷道时,禁止空顶空部,禁止堆积浮煤。
(4)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
充填或封闭,以保证通风系统的
稳定,所有隔离煤柱中不许随意
掘进巷道。
(5)掘进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要有
防止冒顶和防止发生自燃现象
发火的措施。如出现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进行喷浆隔离。
(6)每7天利用束管人工采样对密闭内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
(7)每次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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