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2.3.1
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公安机关经批准后
,方能组织实施。
2.3.2
爆破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之后
,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才能参加施工。
2.3.3
爆破前应根据爆破环境情况
建立爆破指挥系统及其人员分工,明确职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警戒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并派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
的地点坚守岗位。
2.3.4
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2.3.5
现场的爆破器材,炸药应在专用库房存放,集中管理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回,严禁私自收藏。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当立即
报告相关部门
等待处理。
2.3.6
爆破器材应当由
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交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
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2.3.7
爆破工作必须要有
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有关规定
。2.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