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不允许随便
进入易燃场所(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房等工厂的要害部位)。
(2)在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测、修理
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测、修理
。当必须在原地检测、修理
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3)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必须进行处理和检验,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按照相关规定
动火。(4)熬炼设备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防止烟道窜火和熬锅破漏。
(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蒸汽、热水等化冰解堵。
(6)对于混合接触能发生反应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燃或发热的物质应当保持
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自燃的物质,应密闭贮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
(7)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操作的人员必
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
(8)不宜在高温表面附近堆放可燃物。
(9)处置熔渣、炉渣等高热物时,应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10)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金属碳化物、氢化物火灾,因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